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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被告“跑路”?可以这样告!

时间:2025-01-12 21:3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6 次
今日普法:被告“跑路”?可以这样告!,法院,送达人,文书,案卷

正义之声网讯 (舒兰市人民法院 孙莹)在司法实践中,以下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就是原告来院起诉,但是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者虽然提供了地址,但是经过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仍然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受送人,此时,法院将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公告送达是当其他送达方式穷尽后的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为防止公告送达被滥用,采取公告送达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
首先,在立案时,人民法院往往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要求来立案的当事人提供双方当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该证明材料可以由被送达人所在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出具,并且由以上部门在证实材料上加盖公章并且由负责人签字证实材料的真实性。
其次,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被送达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但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仍然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的公告送达方式:1.对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道被送达人主要活动范围,可以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贴公告,例如,村委会、街道、社区、法院的公告栏;2.若无法知道被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以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刊登公告;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方式进行公告。总之,要尽可能把诉讼文书内容传送给被送达人。
再次,关于公告送达中公告的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可见,公告的内容要将案件信息简明扼要的传递给被送达人,同时也使被送达人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对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进行记载。要求记载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载经过是为了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对于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和正本外,还要附有张贴地点的回执证明,可以将公告栏及公告内容拍照打印出来附在卷中,标注张贴日期;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的,应当将公告报纸的版面、日期、公告裁剪下来粘贴在纸上或者复印后附在卷中。
随着交通的便利,人口流动性增强,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尤其类似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借钱后“跑路”的情况越来越多,债权人无法明确知悉债务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络方式,所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也相应增多,以笔者所在的舒兰市人民法院白旗法庭为例,截止2020年9月末,共审结250件案件,其中有35件就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审结的。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对那些无法联络到对方的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手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体现了我国法律司法便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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