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官员基于党中央和国家反腐败的威慑力,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对于各级官员或领导干部投案自首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央还专门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那么,对于投案自首的官员或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处理呢?根据规定,承接官员自首的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分析主动投案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串供、逃跑、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以下四大情形,分别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我们一一来看一下。 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例如,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轻微,价值比较低,构不成严重违纪的情形,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给与批评教育。投案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 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例如,某领导干部有“吃拿卡要”等情况,但收受物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不足以构成受贿罪,本人又不至于逃跑、自杀等,可以回到工作单位或回家,随时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当然,对于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自首人员,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需要尽快对主动投案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立案、留置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 可见,对于情节严重,需要留置的情况,可以迅速办理手续,而不是按照常规程序上报、研究、批准再留置。 第四,主动投案人还涉嫌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的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投案自首人员供述的事项,涉嫌凶杀、盗窃、安全事故等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进行调查,或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可见,对于投案自首的官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轻则批评教育,回去继续工作,重则采取留置措施或逮捕措施。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