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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明德苑】清风箴言

时间:2024-06-16 13:5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8 次
有司临民,非明何断!然惟诚与明合,乃称真明。窃谓用明者,宁如日月之遗覆盆,无为爝火之烛一隙;宁若神而不足,无若鬼而有余。彼以术为明者浅矣,若以诈为明,殊可羞也。

有司临民,非明何断!然惟诚与明合,乃称真明。窃谓用明者,宁如日月之遗覆盆,无为爝火之烛一隙;宁若神而不足,无若鬼而有余。彼以术为明者浅矣,若以诈为明,殊可羞也。

——明·刘明俊《居官水镜》

古代地方官员,行政、司法、检察、法医等一肩挑,尤其要在断案判案时查明真相,准确判断,不枉不纵。查明真相是准确断案的基础和前提。古代断案大堂上无不悬挂“明镜高悬”“正大光明”之类匾额,都强调一个“明”字。

但是如何做到明断,刘明俊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洞察一切的“明”,其实主要是真诚无欺,这样的“明”才是真的“明”。如果使用谲术诈术去获得真相,就不是真的“明”,是应该感到羞耻的。

古代破案断案,往往很难做到查明真相明断是非,主要是因为古代刑侦科技非常落后,一些案件无法通过技术查明真相。还有一点是古代逻辑知识欠缺,办案审案者很难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排除可疑指控或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古人就特别倚重和迷信今天看来非常不可取的两种手段,一是严刑逼供,二是使用诈术、谲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得真相。这两种情况,说通俗点就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按今天的话说,就是为实现实体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

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真相,这里暂且不谈,先说说用欺诈权术断案。

古代官员为了办理一起疑难案件,往往会使用种种阴谋诡计、权术诈术。比如有些官员就经常装神弄鬼。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讲过一个例子,一个姓任的男子半夜掐死了自己的妻子,然后抛尸野外,诬陷自己的邻居与妻子私通而杀人。黄六鸿通过调查走访基本已经搞清了案件真相,但是杀人犯并不供述,使得案子无法定案。于是就把杀人犯和其父亲关到城隍庙,他在城隍面前念念有词,装作与城隍对话。他走后就让仆从偷听晚上父子俩的对话。通过这种手段最终获得了杀人犯口供,结了案。

而清朝在广东潮阳一带当过县令的蓝鼎元,在《鹿洲公案》中也写过他破的一个案子。他审理杨仙友被杀案,某天半夜,他把原告被告集合起来,说:“我已牒城隍尊神,约于令夜二更,提出杨仙友鬼魂,与汝质对。汝等虽有百喙,亦难以掩饰矣。”于是命隶役分别拘提被告众人,到了城隍庙。鸣钟鼓,焚香再拜,起坐堂皇。先呼杨仙友鬼魂上堂听审,凭空略问数语。对阶下众人说:“杨仙友在此,欲与汝等对质。汝等举头观之,此以手捧心、血染红衣者是已。”众人昂首而观,但其中三个人不敢抬头观看。蓝鼎元认定这三人是杀人犯,立即予以审理,获得口供。

黄六鸿和蓝鼎元的断案手段,让人想到宋代断案名著《折狱龟鉴》。该书是后来长官学习断案的教科书,书中讲述了古代破案中使用这类谲术诈术的很多例子。

执法司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正义的目的须以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所以,司法活动中,不但要追求实体正义,还要追求程序正义。如果程序是不正义的,那么,实体正义就要受到伤害。而实施程序正义,需要的是科学理性,而不是装神弄鬼,不能设置陷阱,引蛇出洞,请君入瓮。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所谓“明”,是小聪明,不是大聪明。

(梁发芾)

名称:堆花小檗

分布:陇南、天水、甘南、临夏、定西

简介:堆花小檗,半常绿或落叶灌木。兼具造林、观赏、药用、食用等功能,生态价值、经济价值高,是西北半干旱区水土保持的优良乡土野生灌木树种。花期5-6月,果期7-9月。根含小檗碱,供药用,有清热解毒、消炎抗菌的功效。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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