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消防执法改革重要决策部署,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下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下称《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下称《文书式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文书式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事项。我局已结合上述规定对“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建设单位登录“安徽政务网芜湖分厅”-“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上述规定实施之日前已提交申报但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提交时,须按新规办理。 二、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业务实施一网通办(网办深度为四级),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材料清单上传相关资料。 三、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湾沚区、繁昌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为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 四、湾沚区、繁昌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仍由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我局已修订芜湖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附件1、2、3),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详细信息可通过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结果公开专栏)查询。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芜湖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2.芜湖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3.芜湖市(市本级)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4.芜湖市(市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 5.芜湖市(市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芜湖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申请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由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申请费用 0元。 七、办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芜湖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芜湖市(市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附件4),对市本级受理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八、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安徽政务网芜湖分厅”-“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 2.受理: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①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②实行“联合审图”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消防技术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推送包含消防技术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意见。 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以及未实行“联合审图”的建设工程,可由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应专业设计单位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④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决定:市住建局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住建局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对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意见书注明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意见书注明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且说明不合格理由。 5.办结:建设单位可通过“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签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注意事项 1.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如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或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市住建局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注明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注明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设计单位根据意见书相关内容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经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后,由建设单位重新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4.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施工。 十一、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办公地点 1.市区: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6楼住建局窗口; 2.江北:芜湖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和美路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综合窗口。 十二、服务电话 1.市区咨询服务电话:0553-5905179、0553-2963186。 2.江北咨询服务电话:0553-2933178。 3.监督电话: 0553-2963156。 附件2 芜湖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申请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申请费用 0元。 七、办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芜湖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业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芜湖市(市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附件4),对市本级受理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 八、办理程序 1.办理条件: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查验。 2.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安徽政务网芜湖分厅”-“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 3.受理: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现场评定:市住建局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内容: ①查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报告; ②查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③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④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⑤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 5.决定:市住建局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①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注明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②现场评定结论不合格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注明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且说明不合格理由。 6.办结:建设单位可通过“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签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消防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消防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应首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先行投入使用的部分,须满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关于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在组织子单位(分段)竣工验收、提供子单位(分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应提交原件且各方责任主体签章、日期一栏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 4.竣工图纸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排烟等涉及消防工程内容的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设计变更手续完善,图纸合法有效。 5.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且注明消防验收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后续相关手续后可将该特殊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且注明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该特殊建设工程投入使用,需按照意见书相关内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 6.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十一、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办公地点 1.市区: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6楼住建局窗口; 2.江北:芜湖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和美路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综合窗口。 十二、服务电话 1.市区咨询服务电话:0553-2963186。 2.江北咨询服务电话:0553-2933178。 3.监督电话: 0553-2963156。 附件3 芜湖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其他权利。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申请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申请费用 0元。 七、办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芜湖市(市本级)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业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芜湖市(市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附件5),对市本级受理范围的其他建设工程,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八、办理程序 1.办理条件:申请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查验。 2.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安徽政务网芜湖分厅”-“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 3.受理: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随机抽选,未被抽中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现场检查(只针对抽中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内容: ①查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报告; ②查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③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④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⑤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 现场评定合格的,市住建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注明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市住建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注明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且说明不符合理由。 5.复查(只针对抽中且现场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注明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查,申请复查需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市住建局自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6.决定:未抽中的项目,受理环节市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即为最后的审批结果文书。抽中且抽查合格的项目,现场检查环节市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即为最后的审批结果文书。抽中且复查的项目,复查环节市住建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即为最后的审批结果文书。 7.办结:建设单位可通过“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通知书》等审批结果文书。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签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通知书》等审批结果文书。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首先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申请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其他建设工程中如有人员密集场所,申请材料应分别准备(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四款)。 3.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应用信息化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不低于10%,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抽取比例不低于50%。检查结果将告知建设单位,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结果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 4.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通知书》注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后续相关手续后可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通知书》且注明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需按照通知书相关内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查。 十一、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办公地点 1.市区: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6楼住建局窗口; 2.江北:芜湖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和美路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综合窗口。 十二、服务电话 1.市区咨询服务电话:0553-2963186。 2.江北咨询服务电话:0553-2933178。 3.监督电话: 0553-2963156。
附件4
芜湖市(市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
特殊建设工程 市住建局受理范围(㎡) 区住建局受理范围(㎡) 一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市级受理 无 二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市级受理 无 三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市级受理 无 四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市级受理 无 五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500 1000-2500(含2500) 六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1000 500-1000 (含1000) 七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市级受理 无 八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市级受理 无 九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00 ≤1000 十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5000 ≤5000 十一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按一至六项受理范围受理 按一至六项受理范围受理 十二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市级受理 无
附件5
芜湖市(市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分级管理受理范围一览表
其他建设工程 市住建局受理范围(㎡) 区住建局受理范围(㎡) 一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市级受理 无 二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市级受理 无 三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000 ≤5000 四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无 区级受理 五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无 区级受理 六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无 区级受理 七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非一类高层(包括二类高层、多层和单层)住宅建筑 市级受理 无 八 非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无 区级受理 九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按一至六项受理范围受理 按一至六项受理范围受理 十 本条第九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不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无 区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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