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北京市 不得不知的船舶 法定证书文书要求 【以案释法】 “象上+”法制帮帮团 近期接到船长船员们的反映,说在接受海事机关检查时,船上未持有航海日志,结果收到了一份4.5万元的罚单,情节严重时船长甚至要被暂扣证书。船员表示困惑很大,法定证书好理解,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等,法定文书包含哪些呢?还真的有点拿不准。 接下来,就让“象上+”法制帮帮团来给你答疑解惑~ 哪些是法定文书、证书? 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证书文书是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公约要求必须配备的证书文书。 法定证书范围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等。 法定文书范围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 如何知道我船需要哪些 法定证书、文书呢? 展开全文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1年9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附件列明了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2021年版),详情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查询。 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有哪些情形呢? 答: 未持有效证书文书的情形: 1)未取得证书、文书的; 2)超过所持证书、文书限定范围的; 3)持有的证书、文书超过有效期限的。 如果未持有法定的证书、文书, 会有什么后果? 答: 未持有法定的证书、文书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予以海事行政处罚。 只要持有法定证书文书 就可以了吗? 答: 并非如此哦。在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的前提下,船长或责任船员有义务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并且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今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了《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证书的行政罚款,但海事管理机构仍将通过信息化方式开展查验和监管。 对于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予以海事行政处罚。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仅限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的违章行为,如违法情节轻微且首次违法,符合《浙江海事局关于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通知》中“首违不罚”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已承诺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对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 关于防污染类 证书、文书的要求呢? 答: 防污类证书、文书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是船舶所必备的、用以证明船舶性能、技术状况和营运符合安全与防治污染要求的各种文件的总称。常见的防污染证书、文书包括: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违反该条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贴士 如船舶未持有溢油应急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象山海事处 作者:王昊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 往期精选 逆风而行 连续作战 宁波海事局党员突击队筑牢防抗台“红色堡垒” 热文 【悦来·悦航】持续推进“消违治本” 规范辖区通航秩序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小型船舶航行航法优化工作显成效 热文 【以案释法】船舶碰撞沉没,百万清污费谁来买单? 热文 宁波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集(2021)⑤】碰撞类事故:渔区航行与安全避让 热文 又能学又能玩!这场研学活动带你一起去看海~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